对于酒店踢门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判定,主要在于分析该行为背后的主观动机以及由此引发的实际影响和恶果。
若行为人在无缘无故的情况下滋事挑衅,或者基于自我表现欲和暴力倾向实施的踢门行为,已经对酒店正常运营秩序产生严重干扰,并进一步导致公共场所有序性遭到重大破坏,那么这类行径无疑可以被列入寻衅滋事罪之范畴。
然而,若仅仅是由于提供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纷争等合情合理的理由而采取的行动,且未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明显危害结果的话,通常不会被视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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