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又称“国家规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依法由原告预交的费用。案件审结后,这笔费用应当由败诉方的当事人负担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担。案件受理费具有国家税收的性质,应列为国库收入。
一、当事人应向法院交纳哪些诉讼费用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如下:
1、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依法由原告预交的费用;
2、申请费,申请审理案件的费用;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诉讼费用哪方承担
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
(1)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按比例分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协商负担:调解、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三、打官司的诉讼费谁出
打官司诉讼费一般是由原告预交,案件审理完毕后再让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通常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的具体金额。经过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负担问题的,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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