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统一设定为25年。目前,我区各统筹地区的最低缴费年限不统一,最长的为25年,最短为10年。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快,退休人员比例增加,缴费人口比例逐步降低,缴费年限过低使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减弱,同时易诱发人们不愿早参保的投机心理。这次统一和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有利于确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患病时,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常志刚表示,在执行这一新政策时,将建立政策过渡期,实行缴费年限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条例规定,自治区职工医保最低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6%、个人2%。据了解,这是目前全国最低的缴费比例标准。这次条例未作统一提高,主要是考虑自治区正值经济发展转型期,不宜增加各级财政和企业的负担,部分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根据基金需求情况以及政府、企业负担能力确定本统筹地区的具体缴费比例。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成年人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未成年人按1%左右缴纳。条例还对个人缴纳部分享受政府补贴的特殊群体进行了明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条例将医保待遇水平的决定权下放盟市,规定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支付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为推动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条例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协作机制,实行自治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针对区内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实际,条例简化了参保人异地就医的审批手续,将异地就医的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制度。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保障未就业城镇常住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条例规定,城镇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非从业城镇常住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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