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记录的基本规范包括哪些方面?
时间:2023-07-03 11:25:21 3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病历书写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病历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指定用其他颜色笔填写者除外),内容记述一律用汉字(计量单位、符号以及处方术语的拉丁词缩写等除外)。

(2)各项记录必须按规定认真书写,要求内容完整、真实,语句简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字迹清楚,字不出格、跨行,不得随意删划和贴补。

(3)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不得杜撰,避免错别字。

(4)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书写。译名应以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英汉医学词汇》为准;疾病名称等个别名词尚无适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

(5)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1991.11.27)。必要时应加注时间,按照“小时分/上、下午”方式书写,或用Am代表上午,Pm代表下午,中午12为12N,午夜12时为12MN。

(6)各项记录结束时必须签全名或盖规定印章,并做到清楚易认。

(7)度量单位必须用法定计量单位。

(8)实习医师、进修医师和住院医师书写的各项记录,必须经其上级医师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签名。修改和签名一律用红墨水笔。修改过多(每页5处以上)应及时重抄。

(9)实习医师、进修医师或低年资(1~2年)住院医师书写住院病历,高年资住院医师(或以上医师)书写入院记录,一般应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危重抢救病人要求及时书写首次病程录,待情况许可时即刻完成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

(10)书写住院病历的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对住院病历认真修改、签字以示负责后,可不必再写入院记录,但必须认真书写首次病程录。住院医师书写的入院记录由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者修改。上级医师修改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最迟在病人入后72小时内完成。

医疗事故:病历书写的重要性

浅谈病历书写的重要性

对于医疗事故争议,不论是行政处理,还是打官司解决,病历都是重要证据。但目前仍有不少医护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为病历问题吃了不少苦头。所以,保全病历证据,对于应对医疗纠纷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目前的病历问题主要是书写不认真,记录不详细,对病人不认真查体和观察,或者病历中缺少必要的理化检查和常规检查,而大多数个体医生或诊所均无原始病历。

分析问题病历出现的原因,一是医务人员对病历的重要性认识仍不足,凡发生纠纷的医疗行为,很多是病案书写未达到全面、准确、真实。二是有些医务人员缺乏认真、严谨的态度,不了解病案写作基本要求,有的则是医师的文字表达水平不过关,病历记载出现流水账,不能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见解,让患方抓住把柄。三是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不了解病历在医疗纠纷中的证据作用。

所以,为避免医疗纠纷,医务人员需要重视、规范病历书写工作。

首先要正视病历的举证作用。由于医疗诉讼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病历就成为非常重要的一种证据。所以,凡是丢失、涂改或遗漏记录的病历,都会给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及处理,带来很大的麻烦,而且会使医方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所以,医务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要及时记录病人的病情发生、发展及治疗经过,这既是对病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其次,病历记录须及时、准确、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医务人员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病历,但绝对不得涂改病历。在目前受理的不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中,涂改病历的现象较多,但都于事无补。在此,提醒医务人员书写病历时应注意以下情况:一是遇到必须住院治疗由于费用等原因拒绝住院的患者,医务人员记录病历后应让患者签字,并将签字的材料妥善保存,作为当时提出让患者住院的有力证据。二是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三是病历书写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签名要求。做到这一点,需要医务人员在治疗前详细向患者说明治疗过程、大概费用、预后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在争得患者同意后,签署同意书或者由合法的家属签字。

第三,医疗机构应积极应对“举证倒置”。要通过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从法律角度认识病历;严格按规定认真书写病历,保证病历完整、真实、合法;加强病案质量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纠正;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广泛收集证据等办法,积极应对举证倒置原则,依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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