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要进行保全的,应当提出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要对财产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并且说明哪些财产需要进行保全,受诉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离婚诉讼进行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给予保全,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受诉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1、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
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争议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
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申请的法院。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动产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
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只有那些处于争议之中,并且随时可能会被夫妻另一方转移的财产,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在法院提出该请求时,还需要提供担保,若是不满足这些条件,那么是不会被司法机关所受理的。
一般该请求都是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才会提出的。
目前在离婚之后关于财产分割等相关的情况不能够达成一致的,或者说是发现对方存在着恶意转移财产损害自身合法利益的情况之下,都是可以再次提出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的,并且在这个过程当中或者是在诉讼之前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是为了防止对方恶意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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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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