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民生,男,汉族,75岁。
委托代理人牛青坡,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芝田镇蔡庄村第六村民组。
负责人郅海周,该组组长。
上诉人冯民生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芝田镇蔡庄村第六村民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民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给冯民生。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张罡
二○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秦芳
全文3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