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承包工程的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修缮后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予以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建设单位对不合格建设工程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实际施工人能从谁那里收回工程款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这里提到的实际施工人是什么类型的,而法定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员有以下几种:
(1)分包商;
(2)非法分包商;
(3)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商;(四)超越资质等级,无资质,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五)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投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方收回工程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方式是实际施工方首先向分包商和非法分包商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员经常与分包商和非法分包商签订合同,他们是分包或非法分包的对应方。实际建造师对工程款提出诉讼的,应当首先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主张权利,这是实际建造师主张权利的主要渠道和方向。
第二种方式,实际施工承包商可以直接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建造人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代位求偿权的履行。检方以业主为被告,分包商和非法分包商为第三人。发包人只负责实际施工范围内拖欠工程款。
工程价款的范围应包括:
(1)实际拖欠的工程款和逾期未付的利息;
(2)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证明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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