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建设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制度》(暂行)(简称《规划公示制度》)已经出台。按照《规划公示制度》的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规划监察等行政职能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示意见作出信息反馈。
城市规划要向社会进行公示
《规划公示制度》规定,规划公示内容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公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和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规划公示可采用固定场所(电子显示屏、规划展览等)、新闻媒体(广播、电视台、报纸等)、网络(政府网站)和公告牌等方式,其中在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规划公示应建立意见采集和反馈机制,公布意见箱(包括网站意见箱)和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后,要根据公众意见提出处理方案,形成公示结果,作为行政上报和许可审批的参考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前后都要公示
根据《规划公示制度》的要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园林绿化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水环境规划,防洪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还有以上规划的重大变更,都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各类城市规划编制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5天,其中大型或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及城市大型雕塑等公示期不少于10日。而各类城市规划编制批后公告时间分别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不少于60天,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重大变更不少于30天。
涉及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要公示
在进行下列建设项目时,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对城市环境和布局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对相邻建筑周边关系或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的。根据《规划公示制度》的要求,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前公示应当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公示期满后,应整理、汇总公众意见,形成公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资料的附件。在符合有关强制性技术规定、规范的前提下,公众意见应当作为规划方案修改的重要参考依据。
200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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