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证明夫妻存在实际分居状态的常见证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首先是(1)由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关于其在他处独自承租或拥有自有住房的租赁合同。
这种证据不仅可以充分证明当事人已迁出原有住所,并且也对证明其在外独立居住的事实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其次是(2)经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具备法律效用的分居协议文本。
这份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以保证证明力的可靠,同时,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分居协定都必须得到另一方的明确确认;
再则是(3)通过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向另一方发送的书面分居通知书或通知函。
这种形式的证据具有明确的指示性且易于识别,对于证明分居关系的成立具有重要价值;
还有就是(4)那些图文并茂的信件、电子邮件以及其他通信记录等,只要这些信息能够清晰地反映出夫妻之间的情感裂痕和实际分居状况,同样也是有力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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