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
1、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
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二级
1、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2、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三级
l、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2、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四级
1、面部中度毁容。
2、全身瘢痕面积≥3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3、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五级
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2、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六级
1、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2、面部瘢痕或植皮≥1/3。
3、全身搬痕面积≥40%。
4、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5、女性两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七级
1、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2、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250px2。
3、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4、全身瘢痕面积≥30%。
5、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6、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八级
1、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烧伤植皮≥1/5。
3、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4、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5、全身瘢痕面积≥20%。
6、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7、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九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2、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3、面部有≥200px2或三处以上≥25px2的瘢痕。
4、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0px2。
3、全身瘢痕面积<5%,≥1%。
一、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可以向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申请。
可以个人去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二、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1、伤残鉴定要等伤痊愈以后做。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2、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3、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治疗终结之日或者鉴定之日是向公安机关提出事故调解的时限。
4、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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