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北京市住建委网站挂出消息,某楼盘的自住型商品房,两次申购家庭集中选房后,仍有32套剩余可售房源,决定从4月1日起,不再公开摇号也不再区分优先与非优先家庭,统一对外进行销售。截至昨日,北京已有11个自住房将剩余房源公开销售,待售房源总量达到1825套。
1、哪些人可以购买这些自住房剩余房源
只要是具备北京购房资质,即本地户籍家庭限购2套、本地户籍单身人士和外地户籍家庭限购1套,就可以购买目前已对外销售的自住房项目的剩余房源。购买时,不再需要购房人进行申请登记,也不再区分优先与非优先家庭。购房人可直接到项目现场选房。
2、通过这种途径购买的自住房性质如何界定?
通过对外销售途径购买的自住房,仍然按需要遵循北京市关于自住型商品房的相关政策,与此前优先家庭摇号获得的自住房一样,这些房源也是房本满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交易时也必须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差的30%交纳土地收益。
自住型商品住房政策要点解读
一、购买资格
根据京建发〔2013〕510号文件规定,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二、优先购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
(一)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三、套型面积和价格标准
自住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销售均价,原则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低30%左右的水平确定。
四、销售和登记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房屋套数、户型、价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购房家庭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购房申请。对申请购房家庭的资格审核,按照本市住房限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向符合购房资格的申请人销售。选房顺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摇号应当进行全程公证,并接受所在区县建设房管部门的监督。
(三)自住型商品住房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将房屋性质登记为自住型商品住房。
五、转让管理
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六、处罚措施
对通过隐瞒家庭住房状况、伪造相关证明等方式,弄虚作假,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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