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时间:2023-07-28 09:23:41 4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主债务合同;

2、抵押合同;

3、土地使用权证;

4、申请人身份证明;

5、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6、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抵押登记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件备注后退回);

3、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4、土地抵押合同(原件);

5、价评估报告(原件);

6、经年检有效的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房地连同抵押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评估报告》(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后退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和同意处分抵押财产涉及集体土地征为国有;抵押共同共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其他共同共有权利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国有或集体企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需要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书面材料;合资、外企、有限公司、股份制企业和内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董事会同意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书面材料;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人书面告知书和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供出让合同,其中属商品房开发用地抵押的,还需主管部门证明已达到规定投资额度的书面材料和出让金缴清材料;单纯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提供确保房地合一抵押的公证书或承诺书作为申请登记的实质要件;多个债权存在时,应提供担保物权与债权价值比例相当的公证书。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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