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时,由于其属于不动产,不宜直接对其分割,可以对于该房屋采取共有的方式分割,或者将该房屋按照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折价分割或适当补偿。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一、继承父母财产的方法是什么
继承父母财产的方法是:
1、折扣补偿方法,一般归居住用户所有,按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进行折扣补偿;房屋价格标准可由继承人协商确定,也可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人房屋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评估;
2、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共同所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用折扣补偿的方法;共同的方法并没有完全解决纠纷,应视为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果折扣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扣,采用共同的方法也可以减少矛盾。
二、遗产继承的分配方式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物分割
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2、变价分割
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3、补偿分割
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
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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