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侣双方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就已经完成了购房贷款手续,结婚之后两个人携手共进,共同偿还相应的债务,并成功地获取了房产所有权。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明确告诉您,这栋房屋应被视为两个人共同拥有的财产,理所应当地应该予以公平分割处理。
2.如果在结婚前其中一方支付了首付款,房产以其名义进行产权过户登记,而后两位新人共同承担偿还有关债务。
在此种形势下,房产应确认为那位支付首付款的先行者所有,但对于已偿还债务部分,则需纳入到财产分割的范畴中来。
3.倘若在婚前由某一方支付了首付款,房产也同样在这位享有权利的一方名义下注册,婚后两位新人为同一栋房子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地收入维持着房贷的偿还,值得注意的是,这套居所还因其自身的良好折旧,实现了价值提升的话,那么在对共同分割的资产部分做出处置之后,对于房产权益持有者来说,他们有责任和义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另一位一个合理的补偿。
4.最后,假如在婚前时由某一方独立承担了首付款及其相关费用,房产同样在这位付出者的姓名下完成过户,且在以后的时间里,仅靠他/她自行投入个人财产用以偿还房贷,那么在此情况之下,这栋房产无疑应完全属于那些付出了努力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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