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后的利弊你知道多少?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08:10:58 4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有权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请求承租人支付出租人所承担的全部购置成本及法定利息;

(二)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有权要求退还租赁物,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因其过错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因双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回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出租人无权要求返还租赁物。

一、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是什么?

(1)受让人要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受让人接受了瑕疵股权,受让人就应承担补足注册资金的义务。

(2)出让人转让后因注册资本不到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出让人已不是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要依据双方转让合同约定。

(4)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股权转让的撤销权,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出让人承担。

二、出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出租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收回租赁物时,还应当承担清算义务,即从收回的租赁物价值中抵偿部分损害赔偿金。如果承租人支付了损害赔偿金,即相当于完成合同义务并接受惩罚,租赁物应当实现其期满时的残值,而由于出租人解除合同,租赁物收回时的实际价值与租赁合同期满时应有残值之间一般存在一个正数差额价值,而这一价值则是承租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后应当得到的,故应当以其抵偿应付之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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