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3-11-12 04:10:08 3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经营者需遵守三项规定:1.不得使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个人;2.不得对其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3.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经营者不得使用财物或其他手段来贿赂下列单位或个人,以争取交易机会或获得竞争优势。

(二)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要件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一方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排斥竞争对手,采取了一系列违反市场竞争规则的行为。其核心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竞争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之间,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2. 竞争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利益,包括对其商品、服务、技术、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影响。

3. 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竞争规则以及商业道德等。

4. 损害后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给竞争对手造成一定的损失,包括市场份额、经济利益、商业信誉等方面。

5. 主观故意: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出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即当事人明知其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规则,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根据以上要件,如果一个行为符合以上任意一点,就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违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当事人,还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制裁。

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获取利益或排斥竞争对手。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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