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医保卡制补卡成本费用的说明》(津社保[2005]78号)和《关于医保卡制(补)卡收费立项的报告》(津社保[2005]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卡及医疗保险手册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套6元,其中:医疗保险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5元,医疗保险手册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册1元。补办医疗保险卡、手册的收费标准按相应工本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你中心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取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6年4月30起执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医疗保险手册〉收费的函》(津财综[2001]66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保险手册〉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1]431号)文件即行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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