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终止探视权
时间:2023-07-28 07:50:07 2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探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探视权: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探视权终止的情况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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