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犯包括(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注意: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例如在第291条的情况下,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就不构成共同犯罪,就不是主犯。(3)其他在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的实行犯)。
2.主犯并不是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
3.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是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不是按集团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成员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首要分子不承担刑事责任。
4.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5.从犯包括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帮助犯,但帮助犯不一定都是从犯(还可以是胁从犯)。
6.胁从犯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其犯罪行为仍是受其本人意志支配的行为。如果是在因受外力强制而丧失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进行违法行为的,不构成犯罪——这就是期待可能性理论。
7.胁从犯可以演变为从犯甚至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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