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特征:
(1)共同故意性。共同犯罪心理的前提和基础。(2)目的统一性。维系共同犯罪的内在动力。
(3)心理趋同性。即共同故意产生过程中的动机形成,通过调整、取舍、统一共同犯罪人的不同动机,形成共同目的,推动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
(4)心理相容性。共同犯罪人之间通过交往,产生相互沟通和影响,形成共同犯罪心理。
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如何划分?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一般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综合上面所说的,故意伤害存在共同犯罪,那么就会存在主犯和从犯,一般在认定时就需要看谁起到主要实施犯罪的作用,策划者是谁,那么谁就是主犯,在判刑上面就可以按刑事的条款来处理,对于从犯是可以在主犯的处罚标准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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