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共同犯罪的特性分析
时间:2023-07-06 22:23:26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特殊共同犯罪的特征为:1、必须是3人以上。这是犯罪集团在主体上量的规定性特征。2、具有一定的稳定性。3、有一定的组织性。所谓组织性,主要是指成员比较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4、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相较,有以下几个特点:

(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只是确定某种权利的状态,或确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具有预防纠纷发生的作用。

(2)无原告和被告。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因原告的起诉,而是因申请人的申请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申请人不一定与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有利害关系。无与申请人对立的对方当事人,不适用反诉和诉的合并。

(3)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自送达判决书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不得提起上诉。

(4)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且依特别程序组成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能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5)免交诉讼费用。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

(6)除选民资格案件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其他非讼案件,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有了新情况新事实,根据申请人的重新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如原判决确已不恰当,可由原审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不需经过审判监督程序

(7)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必经过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的几个诉讼阶段。也不适用普通程序中规定的某些诉讼制度,以及某些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指导原则。

(8)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时间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案件起诉有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都是需要缴纳诉讼费用的,但是特别程序是不需要缴纳诉讼费。并且特别程序的时间也非常的短,一般是立案之日起30天内或者是公告期满30天内审结。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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