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心理特点的成因分析如下:
(一)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这主要表现在累犯与干警不是平等的同志式的关系,也不是一般人与领导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一个是社会的罪人,被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强制地关押在监狱这一特定场所,接受改造。另一个是代表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刑罚惩罚职能,对罪犯依法惩罚和改造。二者的关系是被管理者与管理者,被改造与改造的关系。在这个矛盾之下,作为累犯,易产生敌意心理。
(二)在罪犯的改造生活中,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和自己一样受到法律惩罚的罪犯个体和群体,而这样的个体和群体具有共同的消极心理因素,因此,在累犯的矫治过程中,累犯不可能不受到同类的消极心理因素的影响。而我们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必须限制罪犯的生活环境,制定罪犯的生活内容和生活方式,对罪犯施加良性的影响,这样导致罪犯总是处在被动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导致累犯产生消极的心理,累犯受到这种影响的时间持续长,时间长了,这种消极心理经过长时间的积聚越变越深,超过了初犯很深的层次,形成了累犯的一大心理特点。
(三)累犯由于受到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支配,因而在感知外在事物时,总是根据自己以往的经验来评价和认知,唯利是图、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弱肉强食等消极的心理品质以及在以往犯罪中得到的不良经验,都不可能在服刑过程中烟消云散,仍然会影响他们的改造心理,形成认识上的狭隘性、情感上的扭曲变化。在被改造与改造的矛盾下生活,加之部分社会功能被剥夺,平时的改造生活与社会正常公民的生活差距较大,经过长时间的不良心理的积累会导致罪犯偏执型人格的产生。
累犯具备的条件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的。累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查看全文
累犯的法律后果
关于累犯的法律后果,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累犯,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个:》》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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