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中拿着判决书,袁惠平笑了。与保险公司对抗几个月后,袁惠平胜诉了。近日,五华法院对保险公司拒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袁惠平支付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赔偿金48000元。
2008年10月28日,袁惠平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云南分公司嵩明支公司寻甸营销服务部购买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日,袁惠平在平安财险云南分公司安宁营销服务部购买了车上货物责任险,赔偿限额为五万元。保险期限从2008年10月30日至2009年10月29日。
2009年2月26日,袁惠平的货车满载玻璃,在国道320线上发生侧翻,车上玻璃受损,人员受伤。几天后,昆明云发玻璃经营部与袁惠平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由袁惠平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玻璃损失48000元。
袁惠平庆幸买了车上货物责任险,然而平安财险云南分公司以保险单明确约定,易燃、易爆、易腐蚀、易碎、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以及种子等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责任范围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虽然保单上有这条免责条款,但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里却没有。平安财险也未向我说明该免责条款的含义。袁惠平对平安财险制定的免责条款愤愤不平。于是,他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平安财险云南分公司安宁营销服务部告上法庭,索赔48000元保险赔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平安财险云南分公司安宁营销服务部为平安财险云南分公司的下设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且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诉讼主体资格,其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平安财险云南分公司承担。
平安财险云南分公司强调,责任免除条款已打印在保险单上,既然袁惠平持有保险单,就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但对此说明,法院未予支持。
目前,对于该判决,保险公司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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