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的保护条件是什么特殊标志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于文化、体育、科研等社会公益活动;第二,公益活动的层次必须是国家性和国际性的;三是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商标不是特殊商标,不受特别法的保护,只能寻求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如**电视台“心连心”全国慈善演出的标识为特殊标识,歌手演唱会使用的标识不符合保护条件。此外,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的组织在国际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的名称、徽章、吉祥物和其他标志的保护,也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中国奥委会和世博会办公室使用的中英文名称和符号可以受到相应的保护,受保护的标志包括由文字和数字、会徽、吉祥物等组成的名称和缩写,如商标法,由一定内容的文字和数字组成的特殊标志,不得登记:国旗、国徽、“红十字”、“红新月”等有损国家和国际组织尊严和形象的标志;有损社会良好风尚和公共秩序的,如使用负面公众人物作为标志的;有民族歧视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如诋毁少数民族形象的;缺乏意义,不易识别,如单个图形、通用名称等;或者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一般规定的内容
特殊标志的使用和保护第十三条特殊标志的所有人可以在广告、纪念品和其他与其公益活动有关的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允许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四条专用标志的使用单位为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专用标志的使用人应当与使用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专用标志的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特殊标志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使用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有权人、使用人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该专用标志,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专用标志所有人的登记:(一)擅自改变专用标志文字、图形的;(二)允许他人使用专用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超出第十六条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货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使用与业主专用标志、图形或者其组合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制造,(三)其他给专用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投诉的,应当根据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调解侵权民事赔偿;调解不成的,专用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专用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不得拒绝:(一)询问当事人;(二)查阅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有关的合同、账簿等业务资料活动
(4)侵犯他人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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