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知识产权法中有关特殊标志的相关规定具体阐释如下:
首先,需明确特殊标志通常是指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正式审批许可、面向全国或者全球范围内开展的各种文化、体育、科研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质的活动中所被采用的独特标识,其中包括这些活动的全称及其缩写、专属会标、具有象征意义的设计元素如吉祥物等等。
其次,负责申请此类特殊标志的主体一般情况下都是发起或者筹备相关社会公益活动的主办方或组织者。
最后,针对特殊标志还需要遵循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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