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录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妇女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发展权,在对劳动者和工作人员进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妇女享有劳动安全和健康权。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要得到特殊保护。
妇女的终止劳动关系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妇女的社会保障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妇女在生育方面享有社会保障权。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险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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