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委托或个人委托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且存在预缴2014年9月1日以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或欠缴2014年8月31日之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用的,可申请办理退费或补缴手续。
办理退费办理程序及要求
1.适用对象及计费标准
按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标准预缴了2014年9月1日以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或个人。预缴费时间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不计。
2.申请材料
(1)双方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原件;
(2)市人才中心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原件;
(3)市人才中心出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原件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原件;
(4)属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属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提供单位退费申请(须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收款单位在深圳市内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如同时办理档案调出的,另需提供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商调函。
3.办理程序
(1)网上预约
本人(或单位经办人)进入市人才中心网站按以下程序网上预约退费办理时间;未进行网上预约的,不予受理:
★属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进入市人才中心网站—选择预缴档案保管费退费页面个人申请——按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打印《预约回执》;
★属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进入市人才中心网站——选择预缴档案保管费退费页面单位申请——按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人才中心将安排专人于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进行联系。
(2)申请办理
属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由本人持《预约回执》及《预约回执》上所列材料到指定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费,不接受委托代办。
属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市人才中心将安排专人通知单位经办人前往相应受理部门办理退费。
(3)人才中心受理
人才中心业务受理窗口按要求审核材料并核对退费人员系统缴费记录,审核无误后,打印《退费申请》,《退费申请》由申请人或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4)复核、退费
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退费申请》及相关材料到指定的业务受理窗口进行材料复核并办理退费。属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由本人领取退款并在《人事档案保管费退费登记表》上签字;属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由市人才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退回其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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