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应属于谁所有
1.由公民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该公民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3.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4.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5.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8.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二、法院判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裁判规则
1、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的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可在约定或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
3、经委托参与创作的合作作者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或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合作作品。
4、我国著作权法制定以前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及其性质定位仍应受现行著作权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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