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即2013年1月1号)社保卡借他人使用将被罚;
不是你的社保卡,以你的名义去使用,或者把自己的社保卡借给他人使用,都将面临处罚。我省日前出台的《福建省参保人员违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此举旨在规范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
据悉,《办法》明确了十类将受到处理的参保人员违规情形,具体包括:
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出借他人使用,或者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转让给他人,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就诊,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通过提供虚假医疗文书、医疗费票据或其他虚假材料,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违规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社会保障卡,通过串换医保项目、空刷社会保障卡等方式,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超量或者重复配购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医用材料,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发生医疗事故经认定后,未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更或丧失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未按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通过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伪造、变造档案等证明材料,逃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义务的;
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将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进行复核,一旦查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医保经办机构将暂停违规参保人医保刷卡结算资格,实施重点监督,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至五倍罚款。涉嫌犯罪的参保人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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