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需要的材料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的申请书、被申请人的答辩状;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书;
3、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4、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
5、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
6、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
7、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财务资料;
8、招投项目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9、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10、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其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
一、建设工程鉴定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吗?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工程产生纠纷的,需要对建筑工程进行鉴定的,鉴定产生费用一般是由申请人承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有哪些?
1、开展工作的复杂性。
由于诉诸法律以后,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分别提供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造成双方各执一词、互相矛盾;或拒不配合,不提供任何资料。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性资料严重缺失,只能依据法院卷宗中的调查笔录和双方各自提供的资料分析、鉴别使用。
2、结果的重要性。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者影响工程造价结果的准确性,重者将导致相关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3、程序的严格性。
司法程序有着严格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作为司法工作的一种延伸,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结束。司法鉴定人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疑义,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4、现场勘察的隐蔽性。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工程完成阶段或工程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已全部或部分完工,比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产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开外部影响(如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其工程内因就有材料质量问题、材料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等,而这些正是承发包双方互相追究责任、索赔和反索赔的焦点。由于鉴定工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故工程的隐蔽性强,要求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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