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购商用房屋过程中,倘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那么购买方有权向其追索违约所致的法律责任,即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至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通常情况下应遵循以下原则:若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已就此有所规划和约定,则应当严格按照该协议执行;反之,若无任何明确约定,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根据这种情况,除了合同中所定明的违约金比例外,还可以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参考依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并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合同中的违约金比例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因长期逾期交房而给购房者带来的经济损失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那么购房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进行适当的调整,按照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进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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