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实用面积与标称面积误差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无论误差数值是正还是负,只要其绝对值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三,均应按照先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
然而,若误差数值大于百分之三,则业主有权解除该份合同,并且无需退出所购买的物业。在实际情况中,倘若实际使用面积较大于约定面积,但恰在百分之三的误差范围内,那么多出部分的价款将由买方另行支付;相反地,如果实际面积较之约定面积有所减少,且误差率小于或等于负百分之三,那么卖方需向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以及利息;而当误差率超过负百分之三时,卖方需要向买方双倍返还差额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2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全文6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