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安容与农行、粮食局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11 18:58:03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彭*民初字第525号

原告郭*容,女,生于1968年7月8日,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彭水县**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素,女,生于1958年9月2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下岗工人,住(略)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下称农-行)。

代表人王-平,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省,该行企业法律顾问、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粮食局(下称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冯*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军,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容与被告农-行、粮食局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容的委托代理人罗*素、被告农-行的委托代理人王*省、被告粮食局的委托代理人贾-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11月,彭水县粮食局所属彭水县**公司由于需向银行贷款投入经营,应时任饲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锐的请求,原告以自有房屋一套为其提供贷款抵押担保。后该企业因其主管局彭水县粮食局申请破产,最后由彭水县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因此,导致原告当初提供担保的房产证至今仍留在被告农业银行处。当时的该笔抵押贷款,已经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应当由彭水县**公司偿还,鉴于该公司已破产终结,主债权已消灭,原告与被告农业银行之间的从合同抵押合同应当解除,并由被告农业银行返还原告的房产证。彭水县粮食局应履行返还债务的义务,并收回房产证向原告返还。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由二被告返还原告在被告处的原抵押产权证;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农-行辩称,

1、主债权不因主债务人消亡而消灭。因此,原告以主债务人已破产终结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抵押合同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2、只能在原告清偿其担保的主债务之后,才能退还抵押物权证。

全文8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担保合同 最新知识
针对郭安容与农行、粮食局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郭安容与农行、粮食局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