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二、参保登记所需资料
参保单位携带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参保时上一月份员工工资发放表(或财务报表)、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申报表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基金征缴科进行参保登记。
三、缴费核定
1、缴费核定。缴费单位参保时,根据上一月份员工工资发放表(或财务报表),确定其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其实际工资总额确定。
2、年度稽核。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基金征缴科每年6月份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对参保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稽核。参保单位应提供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员工上月份的工资发放表,按工资总额确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时,统一按社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不参加年度稽核的缴费单位,自7月1日起按上年度缴费数的110%征收,待核准缴费基数后多退少补。
四、费用征缴
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基金征缴科每月5日前编制当月征缴计划,然后交由基金管理科按征缴计划开具征缴单证,审批后经过审核传递至银行,委托银行收款。当期无力缴费的用人单位,可与失业保险征缴部门签订缓缴协议,每年历史欠费清欠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对于恶意欠缴单位,在必要时可依法申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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