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育保险一直同医疗保险密不可分,按照时期划分,可分为三个阶段:
1.劳保医疗保险阶段(建市一1992年4月)
深圳市建市以来,生育保险沿袭的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保医疗保险制度,特点是企业"自我保险",即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由本企业负责,孕产所需要的医疗费用和产假工资均由本单位负担。
2.医疗社会保险阶段(1992年5月一2003年6月)
从1992年开始,深圳市进行了劳保医疗保险的改革,建立医疗社会保险制度,体现在1992年5月发布的《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1996年7月开始施行的《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个时期由医疗社会保险作为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渠道,实现了生育医疗费的社会统筹,除此之外,其它生育保险待遇仍由单位负责。
3.生育医疗保险阶段(2003年7月一至今)
从2003年7月1日起,深圳市开始施行《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首次提及"生育医疗保险",并将之连同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一起作为三个强制性医疗险种,共同组成医疗保险。《办法》标志着独立的生育保险开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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