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宣告破产后,涉及到各项债务的清偿问题就变得尤为复杂了,因此,很难保证债权人可以全部收回其应得的资产。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会有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负责盘点和估价公司的所有资产。
当收益核算完毕,债务得到初步偿还后,剩余的财产将被按照以下四个明确的优先级依次进行赔偿:首先是(1)破产人应付给员工的工资及其福利待遇、医疗补贴及伤残津贴等报酬,其次是(2)应纳汇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法定补偿款项;
紧接着是(3)破产人所欠的除上述两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税务款项;
最后是(4)其他商业性质的债券。
如果最后剩余的资产不能满足这些不同等级债务的全额赔偿要求的话,那么就要按照比例来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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