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这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制订,也就是由公司的全体原始股东形成共同约定。各个发起人都有权参与制订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只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的人才是公司发起人,这是界定是否为发起人的一个标志。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后,如果是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还应在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依法召开创立大会,由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即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有: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中的记载事项,如果是必备事项则不能缺少,缺少了的即影响公司章程的合法性,使公司章程不能产生效力;公司章程中任意事项即法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由章程的制定人决定是否记载,只要程序合法,记载或者不记载都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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