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申请离婚将被赋予为期30天的冷静期限。
在此期间内,离婚程序无法立刻获得批准,而需等待30日后再行办理。
依据这部新法典的相关条文,在婚姻登记机构接到双方的离婚申请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如其中任何一方表示不同意离婚,均有权向该机构撤销原有的离婚申请。
而在紧随其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领取离婚证书的申请;
若未进行申请,则将视作原离婚申请遭撤销。
因此,倘若经过了这30天的漫长等待,那么从第31天直至第60天之内,男女两方均须亲身抵达民政部门争取拿到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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