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排他效力
留置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二、债权质押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债权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有以下这些:(1)担保物种类不同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而质物必须是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动产不能适用质押,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动产可以质押。(2)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不同质权和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但设立的条件要求不同:质权自质物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或者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抵押物应当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抵押物不需要登记的,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区别:目的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主要是促使合同双方同时履行义务,以保障双方的利益平衡;留置权是为了担保债务人合同债务的履行。性质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对抗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只能对抗双务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义务,没有优先受偿的问题;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留置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债务到期未清偿时将留置物折价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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