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及用益物权包括什么内容?
时间:2023-06-06 16:44:34 2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质权。

质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所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以其所担保的债权为存在理由,因而当被担保的债权因履行、混同、抵消、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及其它原因消灭时,质权亦随之消灭,质权人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在债权消灭后质物返还前,若质权人破产时,出质人就该财产有取回权。但在转质的情况下就比较复杂。转质是质权人在自己的质权上再度设质的行为。由转质权的性质所决定,转质权优于原质权,故未经转质权人的同意,原质权设定人向原质权人清偿债务的,不得以此对抗转质权人。原质权设定人对原质权人清偿后,若转质权人破产,原质权设定人不得向转质权人的破产人主张取回权。但若设定人以第三人的地位代原质权人向转质权人清偿债务后而使转质权消灭,则可以向转质权人的破产人主张取回权。但是,转质权人的债权额较原质权人的债权额为小时,设质人只有将差额向原质权人清偿后,才能主张取回权。

(2)、留置权。

在一般情况下,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基础权利,但在下列情况下,亦得成为取回权的基础权利:

①债务人已履行债务或经催告己履行债务,在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前开始破产程序时,权利人可对破产人主张取回权;

②债务人虽未履行债务,但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使留置权消灭,但在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前破产的,物的所有人有主张取回的权利;

③留置权不成立时,被留置物的所有人有取回权。

(3)、基于占有权、用益物权或债权请求权而产生的取回权。

当破产人误将他人之物或权利归于破产财产而为占有管理时,对该项财产享有占有权或用益物权的人,虽非物之所有人,亦得基于其占有权或用益物权而行使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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