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在哪一年颁布的?
时间:2023-07-03 11:15:26 1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制度的展望

如果从新中国建国之初,就开始计算,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实行了五十多年了。今天,该项制度仍然在主张各民族平等和发扬民族团结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基础作用。但是,如果对该制度的建立初衷和运行现状作一个诚实的反思,不难发现,其中的差距也同样明显。

从倡导法治的角度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之初的主要贡献在于,将国家的、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自身的消化,转变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通过地方自行立法的程序予以进一步确立适用,并在少数民族区域内予以传播和推广。这对于在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部树立法律意识、法治意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国家普法工作的深入推行,以及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的这一功能基本上已经弱化,不再具有特殊意义了。

这样,随着民族融合(包括经济上的、文化上的、感情上的和血缘上的)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制度呈现两种路径。其一,随着民族差异性的削弱,逐步走向消亡(或实际上的名存实亡);其二,继续保留,但是不再以民族的差异为主轴,而逐步转向区域自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地方自治制度摸索路径、积累经验。而后者正是当代中国建立民主和法治社会的主要制度需求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四条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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