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到相应限制,目前并无明确规定。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股东有哪些义务?
1、出资义务;
2、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
4、依法承担责任的义务;
5、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6、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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