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如果股东违反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就属于违约行为。这种违约行为不仅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也对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构成了违约。因此,股东需要向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如果股东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就属于违约行为。这种违约行为不仅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也对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构成了违约。因此,股东需要向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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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就属于违约行为。股东需要向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股东无需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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