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其中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大病医疗、继续教育和住房贷款利息这六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通知在2018年12月22日由中国国务院发布,这一政策在2019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具体扣除方法如下:
1、子女教育:有子女并且在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每年可以有1.2万元的专项扣除额度;
2、继续教育:纳税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那么每一年会有4800元的专项扣除额度;
3、大病医疗:纳税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若有支出大病医疗费用的,可有1.5-8万元的专项扣除额度;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贷款购买了房屋的,可以有每年1.2万元的专项扣除额度;
5、住房租金:住房租金的专项扣除额度各地区不同,北京、上海的专项扣除额度为每年1.8万元;
6、赡养老人:纳税人家中有老人需要赡养的,每年可以有2.4万元的专项扣除额度。
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保障措施
(一)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二)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三)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四)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1、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2、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3、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4、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7、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8、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9、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六)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七)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八)《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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