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申诉应由原告或被告涉及之原审判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然而,若涉案一方当事人数量庞大,或当事人双方均属个人的案件,申诉亦可在原审人民法院进行操作。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所谓申诉,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相关人士,对于已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或裁定持有异议时,依照法定程序向相应法院或检察机构提交重新处理申请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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