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赔偿可以不复议就起诉吗?
刑事赔偿可以不经过复议前程序直接提起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赔偿复议程序是赔偿请求人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的第二步。行政复议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在于:(1)二者的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刑事赔偿复议本质上是一种以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力为基础的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对象不同:前者处理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后者处理的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是否正确的问题。
(3)不同机关实施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由包括政府综合法制部门在内的各行政机关实施,刑事赔偿复议程序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等,军队安全保卫部门、检察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等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法院是赔偿责任机关的,赔偿请求人请求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不属于复议。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自己的审查核实,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例如,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包括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受理后逾期不予答复或者明确作出决定不赔偿;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具体方式和赔偿数额有异议,不愿意接受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赔偿请求人也有进一步救济的权利,可以向赔偿责任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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