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鉴定需要准备材料如下: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总结;
4、病历本;
5、断证明书;
6、X片、CT和诊断报告,损伤初期和治疗结束后;
7、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是交通事故;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残疾鉴定委托书。
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眼睛残疾鉴定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四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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