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超过三年。国外竞业禁止年限最长有五年的。目前国内基本达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共识。
(二)在高新技术领域不超过一年。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更新节奏加快,高新技术领域一年就会产生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因此,竞业禁止限制期限不宜过长。近期,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EarthWeb,Inc.诉MarkSchlack违反雇用合同和侵害起商业秘密一案中,援引1997年的DobleClick,Inc.诉Henderson一案认为,网络产业发展迅速,相关竞业禁止条款期间不宜超过6个月;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认为面对发展变化迅速且无地域限制的网络产业,一年期间的约定过长。该法院最后以原告限制被告在工作间接触机密资料和雇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不合理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禁令主张。从国外判例看,竞业禁止期限有缩短趋势。目前,国内更替周期短的高新技术竞业禁止期限可以考虑一年。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当根据劳动者从事行业不同有所区分地确定限制期限,阻止企业规避法律阻碍新技术的开发、传播与利用,防止企业限制劳动者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
(三)在特殊情况下,竞业禁止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只有劳动者接触到用人单位核心商业秘密,而且该秘密系用人单位重点保护的、具有重大利益的商业秘密,如果该秘密泄露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长期或终身的竞业禁止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优厚的待遇,保障劳动者能够过上宽裕的生活。如可口可乐公司可以与掌握可乐配方的劳动者签订这种合同。但这只是少数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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