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后也可以回来。根据我国《户籍登记条例》的规定,市民转移到本户籍管辖区,本人或户主在转移前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转移登记,收到转移证明书,取消户籍登记。公民从农村搬迁到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招聘证明、学校的招聘证明或城市户籍登记机关允许搬迁的证明,向常住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搬迁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常居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市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时滞留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办理转移手续的无理由延长时间和转移条件的,应返回常住地。
户口转移怎么办理?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流程如下: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7、持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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