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要满足户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且原籍的集体和户主都同意接收,就可以回原籍落户。需要准备的材料有: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通常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满足户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且原籍的集体和户主都同意接收,就可以回原籍落户。需要准备的材料有: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回 原 籍 落 户 需 要 哪 些 材 料 ?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管理办法》,回原籍落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身份证: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以便进行身份验证和办理相关手续。
2. 户口簿:申请人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如离婚或丧偶者应提供配偶的户口簿。
3. 子女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如果有子女,需要提供子女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4. 父母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如果有父母,需要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5. 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需要提供在原籍地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以证明在原籍地的居住情况。
6. 就业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在原籍地的就业证明,以证明在原籍地的稳定就业情况。
7. 营业执照:申请人需要提供在原籍地的营业执照,以证明在原籍地的经营情况。
8. 纳税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在原籍地的纳税证明,以证明在原籍地的经济贡献情况。
9. 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回乡证》:申请人需要提供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回乡证》,以证明回乡的真实目的。
10. 具备随迁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具备随迁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军人、教师、医生等职业,或双方在原籍地有固定住所等。
以上材料并非全部,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申请人应根据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回原籍落户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存在差异,申请人应仔细了解当地政策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
回原籍落户需要准备的材料较多,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材料清单,并根据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同时,不同地区对于回原籍落户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存在差异,申请人应仔细了解当地政策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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